​收养孩子的条件和要求

2024-11-24 14:22 来源:网络 点击: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要求

孩子在父母爱情的结晶,没有哪对父母不想有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但是一些人因为无法生育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生育子女,便想要收养一个孩子。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在这种情况下,收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可以收养谁?

首先,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的孩子,其次被收养人必须是无父无母,或者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什么是丧失父母

丧失父母包括了两种情形,一是亲生父母死亡,二是亲生父母被宣告死亡。

其中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属于法律拟制、推定的死亡,是指实际没有去世,但是长期下落不明,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照顾义务和监护职责。所以亲生父母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应视为已丧失亲生父母。

三、什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被视为遗弃或者被拐获救,而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不同。

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是亲生父母主动放弃监护权,公安机关已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因此仅需以公告的形式查找其亲生父母。

而被拐获救的未成年人,是因为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脱离亲生父母的监护,除应发布三十日寻亲公告之外,还应由公安机关全力查找其亲生父母,只有在较长时间(12个月)内找不到亲生父母时,才可以被收养。

四、什么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是指亲生父母因身体、经济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亲生父母双方都在世,但都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

(2)亲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

五、想收养孩子,这5个条件,你满足了吗?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具体指什么能力?

(1)养父母必须具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能够负担起养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项费,比如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

(2)养父母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于培养教育养子女形成健全的人格;

(3)养父母应从情感上能够给予养子女关心与爱护,使养子女在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孩子,那么收养孩子的夫妻双方都应该年满三十周岁,如果夫妻一方年满三十周岁,另一方不满三十周岁,那么这对夫妻是不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不能收养孩子的。

另外,如果是没有配偶的人收养异性孩子,那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要有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那就不受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