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媛案」为什么只判12年?在中国有被判死刑的可能吗?

2024-11-18 05:38 来源:网络 点击:

「素媛案」为什么只判12年?在中国有被判死刑的可能吗?

前不久,电影《素媛》中原型案件的凶手赵斗淳刑满释放。大部分人对这个案件应该并不陌生,一个年仅8岁的小女孩在上学路上,遭到一名醉汉的残暴性侵,使得被害女孩大小肠流出体外、肛门等器官80%受损,终身残疾。

很多人不能理解,如此罪大恶极,出狱又会给民众造成极大恐慌的人,什么只判了12年,还表示如果在我国,是不是大概率可以判到死刑?

壹 韩国有没有死刑?

很多人以为韩国没有死刑,其实,韩国并未宣布过废除死刑,只是1997年12月以后,虽然也有极个别宣判死刑的案子,但从未真正执行。因此,韩国才被列为“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

究其原因,可能是考虑到当时国际机构和全球舆论对于废死的压力,以及韩国历史上冤杀8人、15人错判的“人民革命党事件”,且韩国加入联合国又与欧盟关系紧密(欧盟及其成员国根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二条明令禁止执行死刑)。所以,真要执行死刑,韩国不得不做各方面衡量。

但是,死刑是韩国刑法上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突然变成空壳,等于让其司法体系出现一个漏洞。这个漏洞使得当年案件判决只能参考有期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贰 素媛案为什么只判了12年

即使没有死刑,赵斗淳的行为在我们的理解中也应该判的更重,那为什么最终只判了12年?

原因是赵斗淳一直主张自己当天喝的大醉,甚至最后说自己是从前一天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在审判过程中,他全程表现的彬彬有礼,会鞠躬问好,一旦被问到当天发生的事情,便矢口否认说:“我什么都不记得了,我真的非常冤枉,我平时酒后行动就会过激,并且常常断片。”

根据韩国当时的刑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如果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无法区分对象,酌情简单惩罚。这一条的本意是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可事实上除精神病患者外,也保护了醉酒者。

然而在后期的查证中,赵斗淳只有前一天中午喝的洋酒有小票和店主作证,其他均无证据证明。醉到什么程度,客观上也没有证据可确认。

尽管如此,当时法院考虑到其醉酒,且已有56岁高龄,因此没有考虑无期。而当时韩国有期徒刑最高只有15年,加上上述因素,最终只判了12年。

这起案件的判决一瞬间轰动全国,引发韩国民众的强烈不满。在之后的很多年里,民众前后共进行了6000余次的青瓦台请愿,请愿内容包括要求再审、公布犯人长相、反对出狱、化学阉割等等。

但由于全世界的法律基本都遵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后续韩国虽然多次修改法律,但大多都不能用在赵斗淳身上,连照片也不能公开(目前公开的只有赵斗淳年轻时的照片,还是韩国MBC《真实探查队》节目组擅自公开的)。

2017年12月青瓦台民政首席曹国在回应时曾说“再审制度本身只能是为了受到处罚的人的利益(无罪或减罪)才能申请。”所以重审这起案件在韩国更是不可能。

叁 素媛案后,韩国相关法律做了哪些修改

“赵斗淳”事件后,韩国对《性暴力特别法》做出修改,规定因饮酒或药物引起的“心神微弱”,不得适用于性犯罪减刑。

2003年,韩国法律将强奸的说法改成“凡是人对人的性方面的强迫和性暴力”,把受害者从女性扩展到人的范围(韩国后来也确实有男性被猥亵、性侵后,将施暴人判刑的案例)。

2010年韩国修订《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规定可公开重犯身份,包括长相。

2011年7月24日,韩国“化学阉割”法案正式生效。“化学阉割”是一种药物控制法,用注射或服用荷尔蒙抑制性冲动,但不会使人丧失性能力。法律规定,法官可依照案情,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人罪犯处以“化学阉割”,持续时间不超过15年。

2013年3月25日,韩国通过了《杀人罪及性犯罪修订量刑基准案》。该法案将强盗强奸罪的基本建议刑量上调至9-13年,有加重因素时,可判处12-17年徒刑。

2013年6月19日起,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一刑罚在暂停死刑的韩国已是最高刑罚。

同月,韩国废除自诉罪。自诉罪是指如果被害人不指控或是后来取消指控,就不对性犯罪者进行处罚。最初有这项规定是因韩国国民潜意识中存在极其落后的“贞洁观念”,为保自己“声誉”很多人即使遭到侵犯也会选择不报警。这项法律的废除不仅纠正了国民性观念,更是让性犯罪者不再能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现在,赵斗淳虽然已经出狱,但他的个人信息已经在APP“性犯罪者通知-e”中被合法公开(没有照片)。

且赵斗淳出狱后须佩戴电子脚镣7年,晚9时至翌日早6时禁止外出,禁止过度饮酒(血液中酒精浓度须低于0.03%),禁止出入教育机构以及接近受害人200米以内。

此外,赵斗淳还须接受关于防止性侵罪再犯的课程。

肆 在中国,赵斗淳有可能被判死刑吗?

今年12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国奸淫幼女案,这起案件被称为“中国版素媛案”。

事情发生在8月29日晚,刘某国将四岁女童周某某从家门口骗走,挟持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汇智东方悦工地西侧彩绘宣传围挡下排水沟内,不顾周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并强奸周某某,致周某某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经审判,刘某国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刘某国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奸淫年仅四岁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处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严重损害被害幼女身心健康,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一直都有争议,总有人在面对穷凶极恶的事件时仍然强调人权平等和理性构建社会。似乎在当下的环境中,贸然废除死刑后残存的法律体系能否很好的维护正义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不讨论这些人为何总在类似事件中频频选择与施暴者共情,只觉得他们该多为自己祈祷,不要有成为受害者的那一天。